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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属于实际施工人,如果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有以下类型: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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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对手(转包人、非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应当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要渠道和方向。2、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被告起诉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增加转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对欠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3、为了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增加转包人或非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实际施工人员追回工程款的方式:拖欠工程款可以报警。拖欠工程款应由劳动或司法部门,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项目法人出资人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以项目法人为被告。法律规定,施工单位拖欠工人或者其他劳动者工资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创设的一个法律新概念,这一概念创建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认可与遵循,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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