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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从横向比较的角度,既指劳动者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或者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又指劳动者不能达到同样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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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从规定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企业要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否则的话,将被视作违法解除。2、《》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处理。通常变更劳动者岗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但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除外。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从横向比较的角度,既指劳动者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或者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又指劳动者不能达到同样工作经历、同样工种、同样工作岗位、同样工作技能等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水平。从纵向角度看,同一个劳动者因工作年限、工作能力的变化,用人单位赋予其担当更加重要、更加繁重的工作任务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假如用人单位为了刁难劳动者刻意提出不合理的劳动要求或者刻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的情形不能视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此外,随着劳动者年龄的变化,在某一劳动者年龄已经比较大(比如50岁以上),身体状况已经不太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坚持要求该劳动者从事原先比较年轻时(比如30岁)才能完成的重体力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一、关于调动岗位工作: 用人单位的行使管理权利,若有作出约定,岗位调整应当合理,与劳动者原工作存在联系,用人单位可以调动劳动者的岗位;若无作出此约定,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负有三次举证的义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本案的社会保险费问题: 本案前三年,用人单位未为你办理社会保险,你的权利受到侵害。然而,就此至今才提出来,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也超过了民事追溯时效为2年的规定,可能未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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