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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协议 申请人:,男,汉族,19年6月7日出生,住省县镇村号,系死者之子。 被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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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无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而仲裁调解书和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则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在本节后半部分加以阐述。上文就是
和解协议书,申请人:某某,男,汉族,某某年6月7日出生,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系死者某某之子。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某某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和解协议书,申请人:某某,男,汉族,某某年6月7日出生,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系死者某某之子。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某某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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