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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就属于个人债务的范畴,个人债务一般都是通过书写借条收条的形式形成的,但是只有符合规定格式的借条欠条才能作为收取欠...
尊敬的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陈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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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就只是问“代理词怎么写”具体的情况没有讲清楚,不好给您提供准确的代理词格式,不过你可以参考下下面的范本: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xx年xx月xx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x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xx的,xx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x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xxx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xxxx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xx年偿还xxx元,下余xxx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xxx,xxx又交给x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x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x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xxx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xx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xx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xxxx年x月xx日
代理词 审判长(员): 作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崔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崔欠金人民币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06年11月9日,金借给崔人民币60万元,崔签署借条给金,并提供了一张支票、3个营业执照作为担保。其中,支票系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发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分别为: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福莱斯快餐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西斯科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二、崔提供的质押支票系空头支票,存在诈骗之嫌 崔所提供作为担保的支票系空头支票,并以此欺诈金获得了借款,涉嫌犯罪。 三、崔认可了借条中自己签名系其真实、自愿的行为 2008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第6号法庭主持的谈话中,崔已经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并没有受到胁迫。据此,该借贷行为属于崔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崔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四、崔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向金支付利息 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周之内还款,崔向法院提交的《陈述词》第二页“虽然是一周时间”也证明了该还款期限约定的真实性,可是,崔逾期迟迟不能还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截止2008年4月10日,该笔利息数额为35190元人民币,崔应当及时支付给金。 五、金之收入来源与本案无关,亦不影响崔借据的有效性 崔陈述词中提及金收入来源问题,本人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亦不影响崔亲自签署之借据的有效性。 2008年月日。
民间借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吴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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