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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员): 作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
尊敬的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陈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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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代理词范本如下: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前言(开场白):(简要说明代理人身份、受本案何方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开庭前作了哪些准备工作、代理词的基本论点是什么)代理意见:(提出论点,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有关法律进行论述,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结束语:(精要概括上述观点,提出请求或裁判参考意见)此致xxx人民法院代理人xxx年月日
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仔细聆听委托人的陈述,查阅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现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与被告张某某实际借款金额不符。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实际向被告张某某转款42.5万元,也就是说原告实际向被告张某某借款42.5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0万元。 2、根据《借条》约定的内容,被告张某某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原告还清借款,但对借期内支付利息并没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主张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没有依据。 3、根据《借条》,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对逾期利息做出了约定,但对具体利率没有明确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定,应当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四倍利率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有违法律的规定。 综上,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实际借款金额为42.5万元,逾期利息应从2012年7月10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最终的借款和逾期利息共计 464206.25元(公式: 425000元*6.15%/12个月/18个月+425000元=464206.25元)。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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