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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参与案件的诉讼,然后了解该案件的情况,核实相关证据、查询法律根据,针对案件作出代理意见,如借款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等。
代理词 审判长(员): 作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欠金**人民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月**日,金**借给崔**人民币**万元,**签署借条给金**,并提供了一张支票、3个营业执照作为担保。其中,支票系**有限公司签发;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分别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二、崔**提供的质押支票系空头支票,存在诈骗之嫌 **所提供作为担保的支票系空头支票,并以此欺诈金**获得了借款,涉嫌犯罪。 三、**认可了借条中自己签名系其真实、自愿的行为 **年**月**日,在**人民法院第*号法庭主持的谈话中,**已经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并没有受到胁迫。据此,该借贷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四、**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向金**支付利息 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周之内还款,**向法院提交的《陈述词》第二页“虽然是一周时间”也证明了该还款期限约定的真实性,可是,**逾期迟迟不能还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截止**年**月**日,该笔利息数额为**元人民币,**应当及时支付给金**。 五、**之收入来源与本案无关,亦不影响**借据的有效性 **陈述词中提及**收入来源问题,本人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亦不影响**亲自签署之借据的有效性。 代理人:*** **年**月**日
代理词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方并不知晓借款事实,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被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被告所签。 二、虽然被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6个月,因此即使是被告签字,也早已超过了担保期限; 三、虽然不知道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是否履行,但是该借款为的个人借款,和被告无关,并且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被告方也未继承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方不应对原告所诉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代理人: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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