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
代理词 审判长(员): 作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律师回复: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参与案件的诉讼,然后了解该案件的情况,核实相关证据、查询法律根据,针对案件作出代理意见,如借款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等。
尊敬的审判长:本人以本案原告的身份,对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因购房需要资金,于2013年6月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原告于2013年7月8日从两个银行账户分别转账30000元、20000元两笔款项到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于2015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形成特定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一经产生即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二、该笔债务为被告****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债务偿还义务原告提供的*****出具的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是夫妻关系,同时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2015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虽然只有其中一方的签字,但被告****对该债务明知的,人民币50000元的借款是转账到****的银行账户,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间共同债务。理应由被告*****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三、收到被告*****提供证据保证书两份,所陈述内容歪曲事实,损害了原告利益保证书内容指出向被告****亲戚借得款项,由被告****母亲代为还清了,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至今并未收到50000元的还款,被告也未能提供还款证明,其损害了原告利益,父母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要帮忙偿还欠款,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书由被告****于2014年7月2日书写,正是被告*****第一次民事调解当天,可以看出保证书的内容是为了挽回俩人婚姻而写下的,内容夸大其词,本身就有极大的情绪化,难以保证系其真实意思,有损公平,可视为无效。以上意见,请审判长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2016年1月12日对于民间贷款的纠纷,如果借款方长期拒绝还款的话,那么贷款方可以将其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告上法庭。法院可以判处借款方强制执行还款,并且冻结其名下的相关产业。如果长期欠款不还会上征信名单。对日后的贷款都有严重的影响。
下面的就是您需要的借款的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男,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住xx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男,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住xx市。 原审被告:赵某,女,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xx市。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区人民法院(xxx)历城民商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首先,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借款合同的性质。其次,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款协议书》是否已实际履行。最后,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的过错。xxxxxxxxxx,有失公平。 二、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裁定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第1页载明,“被告赵某、被告李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认为崔某是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属程序错误。原审被告赵某未与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赵某也未给崔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崔某不是赵某的代理人,崔某只是上诉人一人的代理人。因此,一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该程序错误使一审法院混淆了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的答辩意见,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 xxx年x月x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4人已浏览
445人已浏览
326人已浏览
2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