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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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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主要包括: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供电、水、气、热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3、作权合同纠纷:许可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4、商标许可合同纠纷;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6、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上述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均可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受地域和级别限制,国内外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泰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或争议: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和继承纠纷;②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行政争议;③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争议和农业合同纠纷。
工伤待遇仲裁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
一、医疗费《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条例》第29条规定,(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三、残疾器具费用《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条例》第31条规定,(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五、护理费 1、《条例》第31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七、因工受残待遇(五至六级)基本模式:(1)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2)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1、《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办法》第28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3、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该按照《办法》第28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4、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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