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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待遇的都包括哪些

2022-04-16 15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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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伤情形以及享受工伤待遇如下: 1、工伤包括以下情形: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 (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或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斗,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2、工伤按不同的残疾等级享受不同的待遇。一般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据实报销;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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