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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
1、工程质保金是5%。 2、工程质保金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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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法律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条例,必须根据合同上的专用条款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为5%,但双方协商成功时,可以自愿约定为10%。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现行办法的质量保证金不是工程款的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承包人以银行担保代替预留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人。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被撤销的,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移交用户管理,用户代表发包人负责。
要看有没有约定,一般情况下5万元小工程不需要质保金。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如下: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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