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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土地使用权如何审批呢?它是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对经营性乡镇企业的入股集资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要由农村组织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审批,明确土地使用项目和用途。下面请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向从事非农业经营性活动的乡镇企业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享有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以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应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乡镇企业经营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但是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而只能随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在抵押权实现后,未经土地征收程序,该土地原有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未经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必须按原有的用途使用该土地。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企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农民集体使用土地兴办企业的,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联营形式入股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村农民集体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使用本村民组的土地,或村内联户或农户使用本村(或村民组)的土地,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只能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时,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三、申请取得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具体权限为,所申请的用地项目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此范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乡镇企业用地,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土地。2、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3、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4、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乡镇企业使用权是乡镇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企业,农村委员会用土地使用权算作入股、集资、联营方式等。但是必须按照土地使用项目和范围进行。
集体企业改制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划分归属,界定产权。根据这一原则,可依据下列办法进行: 1、凡是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所有。 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社区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4、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5、职工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能够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6、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7、投资主体不清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8、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归企业原出资者所有(或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9、企业按照地方政府或者原主管部门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 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归企业原出资者所有(或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10、企业组织研制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改制后, 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关于乡镇企业改制用地权属处置的规定: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规定的综述我国土地只有国家和集体二种所有权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乡有和村有。本文中所探讨的仅是集体土地中已被乡村企业使用的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既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使用或转让,亦可以对外作价入股。乡村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1)乡办企业用地:其土地所有权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已从村或村内经济组织集体所有转变为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村办企业、农民个人或者集资联办的企业用地: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发生转移。仍归属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中村办企业用地已经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联营企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与全民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联营条件。这种集体性质的土地股份在联营期间不得抽回,更不许转让。我国目前实行土地和房产分别登记管理制度,法律对土地和房产的处置权利在规定上也不尽相一致。然而土地和房产二者在实际上又密不可分,所以国家采用了“地随房转、房随地移”这样一种“同时转移”的制度模式。因此虽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出租、抵押c但因法律允许房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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