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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
第一,怀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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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后再次起诉是合法的,存疑不起诉后需要重新起诉的必须要确定掌握了他人犯罪的证据。作为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应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对存疑不起诉人的消极评价,为保障其权利,应加大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补查力度,尽量缩短查清案件的时间,早日给存疑不起诉人一个有罪无罪的明确结论。对此,有学者提出公诉时效的概念,即对存疑不起诉后再起诉权的行使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宣布之日起计算,在该期限内,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未能提起公诉的,不再保留公诉权。在程序法当中对存疑不起诉以后的撤案流程没有什么特别详细的规定,撤案是由司法机关操作完成的。但在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当中,也有可能该刑事犯罪存在着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就不代表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就此结束了。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正当防卫的案件中因为当事人作出了伤害加害人的行为而被检察院起诉,但是检察院在最后的调查中因为存在太多的疑问和缺少正确就没有办法直接正当防卫的公民进行公诉,此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就不能再继续关押或者其他方式控制当事人了。
司法制任职存疑不起诉是合法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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