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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发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原告A与被告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次年生有一女,2002年原、被告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2006...
父母拆迁安置房一般不能直接写子女名字。 拆迁安置房的协议不能更改名字,因为拆迁协议属于合同性质,双方签定协议后,就能按协议内容覆行合同。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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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权证明登记到受赠人名下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有下列三点情形之一的,除外: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关于农村宅基地能否被指定给子女作为名字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明确一点: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首先授予个人(即户主)进行核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基础上,其子女方能依法获得相应权益的“转让“。 至于农村房屋在进行核准时是否可以将其子嗣姓名登记其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该子已经成年,那么在农村房屋核准时就可以将其姓名予以登记;反之,如果该子尚未成年,那么在农村房屋核准时就不可以将其姓名予以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应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 对于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离婚时一般仍然属于孩子。我国不动产的物权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为准,而离婚财产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所以,对于孩子名下的财产仍属于孩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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