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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限是有不同的。如果当事人在授权上明确写明代理人在诉讼中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1、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2、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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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中,诉讼代理人如果得到特别授权的话,就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上诉(即打二审官司),是否同意调解,和解(也就是说和你告的那个人私了),是否同意对方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同意对方的要求),是否放弃或变更己方诉讼请求(放弃或者改变自己的要求),是否撤诉(撤回起诉,不告对方了),是否反诉(比如买台电冰箱没付钱,被人告到法院要你付钱,你觉得对方的货有问题,你要求退货并赔钱,你的要求就叫反诉)等。也就是说,特别授权下,诉讼代理人所作的决定就相当于原告(被告)自己所作的决定。而一般授权下,代理人只能行使除上述权利之外的其他程序性权利,在法庭上不能代替原告(被告)做决定。特别授权须要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你所同意的事项(比如说注明授权代理人反诉,上诉,变更诉讼请求等),仅写全权代理或者全权处理的,视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限是有不同的。如果当事人在授权上明确写明代理人在诉讼中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权限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权限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就属于诉讼中的特别代理;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特别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事项,代理人只能行使程序性权利,这就属于一般代理。一般代理的代理人不能在诉讼中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林某和李某的诉讼,林某委托了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但在授权委托书上只写了“全权代理”,并未写明授予哪些具体权利,律师就不能代为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和上诉。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民事代理中,诉讼代理人如果得到特别授权的话,就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上诉(即打二审官司),是否同意调解,和解(也就是说和你告的那个人私了),是否同意对方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同意对方的要求),是否放弃或变更己方诉讼请求(放弃或者改变自己的要求),是否撤诉(撤回起诉,不告对方了),是否反诉(比如买台电冰箱没付钱,被人告到法院要你付钱,你觉得对方的货有问题,你要求退货并赔钱,你的要求就叫反诉)等。也就是说,特别授权下,诉讼代理人所作的决定就相当于原告(被告)自己所作的决定。而一般授权下,代理人只能行使除上述权利之外的其他程序性权利,在法庭上不能代替原告(被告)做决定。特别授权须要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你所同意的事项(比如说注明授权代理人反诉,上诉,变更诉讼请求等),仅写全权代理或者全权处理的,视为一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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