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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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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侦查大队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生股票、债券罪; 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5、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6、妨害清算罪;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 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 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 5、伪造货币罪; 1 6、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 7、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 8、持有、使用假币罪; 1 9、变造货币罪; 2 0、走私假币罪等89种经济类犯罪。
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一)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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