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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事案件是可以直接受理的;第二刑事案件只有自诉案件直接受理,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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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重婚案; ③遗弃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 ①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只有这以下五类才可以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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