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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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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198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各地经济审判实践,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各地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可暂受理如下各类案件:一、经济纠纷案件(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产、供、运、销合同纠纷案件;(二)基本建设和维修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三)科研结果、专利技术应用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四)信贷方面的纠纷案件;(五)保险方面的纠纷案件;(六)环境保护方面的纠纷案件;(七)商标方面的纠纷案件。二、经济犯罪案件(一)工厂、矿山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二)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犯罪案件;(三)工厂、矿山、建筑企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四)航空、公路运输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五)走私案件。三、涉外经济案件(一)中外贸易合同、来料来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二)航空运输货损、货差、短缺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三)保险、承建合同纠纷案件;(四)专利、商标、版权纠纷案件。除上列十六类案件外,还有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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