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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2023-02-07 412人已浏览
  • 程杰律师

    程杰律师团队负责人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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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包括: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生股票、债券罪; (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5)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6)妨害清算罪;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经济侦查大队的职责具体如下: 1、侦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 2、监督、指导金融、证券、财税部门和部分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 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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