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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这种针对经济方面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各地公安机关内部的经济侦查队具体进行侦查工作的,所以在经侦受理的范围。不过在报案的时候不需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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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的财产损失不是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所以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一百三十八条,受害者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或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而受到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民事诉讼的受害者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受到犯罪侵害,提起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非法集资的这种针对经济方面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各地公安机关内部的经济侦查队具体进行侦查工作的,所以在经侦受理的范围。不过在报案的时候不需要普通民众专门到经侦科,告诉工作人员以后,此案件自然会转到经侦科,经侦部门在对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过审核以后才会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一、不是非法集资。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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