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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过图资源局: 兹有(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选址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用地面积_________公顷,其中净用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公顷,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城市规划,经报县(市)政府同意,拟划拨上述地块面积_______________公顷,作为项目建设用地。 现我单位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向你局申请办理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相关手续,请给予审批和办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近年来,一些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擅自改变房地产项目土地用途、容积率,或以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为由不按期开工。这些不规范行为势必会影响城市规划建设进程,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笔者认为,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规划部门在办理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手续时,应当严格参照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给出的指导意见,谨慎行事。该《通知》规定: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受让人不打算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本身就是不执行合同约定,会造成已经出让的土地闲置,理应收回土地使用权。至于出让宗地的规划和建设条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调整的,另当别论。在实践中,有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地方规划部门没有走完规定的公开程序而是直接办理,这样虽然对各方利益没有实质性的损害,但容易造成公众的误解,有损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符合规定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申请报批:原土地使用者向规划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将规划方案报政府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测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补交土地出让金、调整出让合同的方案报政府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方案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补充合同;土地使用者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土地使用者持补充合同和交款凭证申办土地登记、准建等相关手续。因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土地容积率需补交土地差价的,土地差价按下列方法测算:出让土地使用者只提高所使用土地容积率的,应补交的土地差价等于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乘以楼面地价。出让土地使用者只改变所使用土地用途的,应补交的土地差价等于调整后土地用途的楼面地价与原土地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与改变土地用途的建筑面积的乘积。出让土地使用者既改变土地用途又提高土地容积率的,分别测算应补交的土地差价,两者相加即为改变土地用途又提高土地容积率应补交的土地差价。楼面地价以土地评估价格作为参考。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基准日期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日期,土地使用期限不变。
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报告XX市国土资源局:我单位于年月日经批准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路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面积 M2。于年月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号:XX国用2005字第号)。为保护购房户的合法权益,明晰产权,特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许可证。附:1、共用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证特此报告(盖章)年月日XX国土资[2006]25号关于XX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请立项的报告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6]70号)的指示精神,现将我县XX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有关情况汇报如下:XX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的申报得到泗城镇政府及项目区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项目区位于我县泗城镇西303省道两侧,涉及泗城镇关庙、许曹、陈尤3个行政村。介于北纬33°28′06〃至 33°29′33〃;东经117°48′00〃至117°29′33〃。项目建设规模为362.8公顷,项目实施后计划增加耕地11.97公顷,新增耕地率为3.3%。根据省级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投资控制标准,项目投资估算为625.83万元,亩均投资1150元。项目实施后,将基本实现土地平整、格田成方、沟渠相通、道路通达、林带成网,实现项目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专此报告。XX国土资源局20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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