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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划拨流程申请流程如下:1、申办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因迁移、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由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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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划拨流程申请流程如下: 1、申办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办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市国土房管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申办立项和环评批文:经预审同意用地选址的,建设单位向发改委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4、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计要点。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申办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前述规定办理手续后,还应按规定提供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必需的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拟订报批方案,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土地经依法征用、转用成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则规定办理后续用地手续。办理国有土地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去区县国土分局办理国有土地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单新征建设用地,需完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批准用地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若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在用地单位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需做报批工作前期手续委托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发布征地预公告和拟订征地方案。区国土部门在被征地村和拟征地现场公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用地单位配合)。区国土部门组织开展对拟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存,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用地单位配合)。区国土部门组织拟订征地方案(用地单位配合)。区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被征地村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用地单位配合)。被征地村和农户提出申请的,区国土部门组织安排听证(用地单位配合)。区国土部门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方案,通知用地单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预先存入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区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安置途径的可行性、保障措施能否真正落实,提出结论性意见。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补充耕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持相关资料,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依照其他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除了要按照土地使用管理规定来使用和利用土地,也要符合划拨的要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后,都要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不能乱开发,不能浪费土地资源。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明确,下列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划拨取得;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2008年版)规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王晓庆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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