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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显然是对受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的,而对于受伤时未...
1.工伤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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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计算基数,一般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社平工资的60%计算。该观点认为,应该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中“本人工资”的概念,故凡涉及工伤职工工资的,均以此规定为计算标准。该条例第33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此处的工伤职工“工资”应与《工伤保险条例》中“本人工资”一致,即如果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其“本人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此项待遇中,应保持工伤职工原工资水平不变。《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泛指该条例中出现的一般情形下的工伤职工工资,而停工留薪期待遇这一情形,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特殊支付情形,工伤职工不能因受工伤而将明确规定的原工资待遇人为提高。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故本案在计算王某停工留薪期待遇时,以王某受伤前的工资,即2653元/月为基数,作出裁决意见。 第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问题,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凡是涉及未经特指的“本人工资”,应与该条例第64条中的“本人工资”的规定保持一致。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该条例只规定按“本人工资”支付,并没有特殊规定,因王某工资为2653元/月,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应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是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为了缩小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所以本案中只要你的平均工资都是3900元的,那么就按3900元计算。
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 1、原工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2、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社会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社会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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