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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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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本来就是一件艰巨的任务,在制定方针的时候只能说希望现实能按计划发展,但是总会有风险,和对未来探索中的领导错误。 改革失败多过于成功,那么宏观的东西本来就不好掌控,不能归咎于一人身上。特别在国外,改革条例都是领导人提出,但是还是由全民投票通过的,在民主社会,人民也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失败了领导人下台,改革不当的问题也会反映在人民身上。 关键是改革是必须,失败是常有的,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参与其中,必然有人要来探索。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负有返还股份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部分发起人按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未约定出资比例的,按平等份额分担责任。公司因部分发起人过错未成立的,其他发起人主张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因此,债权人可以向任何设立人、部分设立人和所有设立人主张所有债权,每个设立人都有义务支付,然后根据协议或出资比例和设立人内部的过错分担。
公司设立失败由发起人承担责任。发起人对此承担的责任有: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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