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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
公司设立时的法律责任承担人要视情况确定。若公司成功设立的,设立时的行为责任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若公司未成功设立的,一般由发起人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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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对公司设立失败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对认股人支付的股份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筹备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讲应该由负责收银的员工承担损失,按照顾客购买的商品价格收取购物款,本身就是员工的工作职责,而顾客手机支付失败导致便利店利益受损,显然是由于员工未尽到检查注意义务导致的。
合同有效,但合同主体不是企业,而是所有发起设立的股东,各设立人之间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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