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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不考虑购房时的出资...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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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2、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产(你们购买的应当属于回迁安置房),没有产权就不能裁判归谁所有,法院只宜判决给一方居住,待房产证取得以后再做处理。 也可能将该房产的居住权裁判给一方,居住房屋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现金,并判决将来能够办理房产证时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居住房屋的一方(还应当包括你们装修该房产时谁的投入较大,而且投入的精力较多,也是争取补偿的一个方面); 3、对于怎样支付给对方补偿,应当按照该房屋的现价值以及当初你们俩共同的出资比例予以解决; 现价值的评定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协商处理,协商居住房屋一方支付给另一方具体金额;第二,双方共同竞价,出资高的一方拥有该房的居住权,然后根据出资比例给付另一方补偿;第三,就是双方申请法院聘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的价格,以及当初你们出资的比例进行裁决; 以上几种方法当中,以双方协商最能够和谐处理。由评估机构估价然后进行分割,是最公平的处理方式; 4、对于法院的裁判,法律规定可以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或者抚养子女一方或者女方的利益; 如果你想争取该房屋的居住权,那么你可以证明没有其他住处,而且工作和生活在该城市,以及有利于将来接回孩子进行探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等等; 而且你可以举证对方现在在部队,暂时也不能居住该房,而且你对该房的后来的装修以及投入,从情感上以及投入上对该房产有更大的精神寄托; 以这些不成文的理由看是否获得法官按照自由裁量权对你的倾斜,如果对你倾斜,那么裁判为你居住的几率较大;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方是现役军人,这也是一个筹码,所以,就看你们所说的情况哪一方能够打动法官的自由裁量的平衡; 5、如果裁判为对方居住该房,那么法官会在裁判的同时,要求对方在一定时期内履行给付义务,如果不支付,你可以向对方财产所在地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这样还是较为困难,因为对方在部队,对你的执行较为不利,所以本律师还是建议你们协商解决该问题,协商好以后,那么一方支付对方补偿时鉴定协议这样更能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针对这种情况,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对于这种情形,不管另一方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他(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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