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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不溯既往是法的一般原则,因为法不能要求人们遵守尚未制定的法...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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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确实存在溯及力的问题,但是只适用实体问题,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个合同,合同约定了A条款,如果按照新法,该条款应该无效,但如果适用签订合同时的法律,该条款就应有效,那在新法生效之后,虽然法律有所变动,该合同条款还仍旧是有效的,这就是所谓在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法不溯及即往,没有溯及力,具体到《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由于该部法律只规定了,2008年5月1日开始生效,因此该法不具有溯及力,这没问题。但是一年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没有关系,说简单点,它解决的只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了劳动争议之后,有权要求司法单位给予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新法的时效的延长,其目的是为了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给予更大限度的保护,与原法律关系本身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在2008年5月1日之后不能适用1年的时效来解决问题呢?
1、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2、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是: 《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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