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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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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可追溯性是指刑法生效后,是否适用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 关于我国刑法的可追溯性,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应当按照本法通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起诉,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则适用本法。本法实施前,依照当时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在刑法的可追溯性方面,我国采用了从旧到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追溯和过去的例外。原则上,新法对其颁布实施前的行为没有追溯效力。但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适用新法。
刑法规定: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溯及力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定罪量刑依据旧法,但如果新法处罚较轻的话,则依据新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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