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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一)主要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了一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之外,一般应有如下内容:一是所出让土地的四邻界至、面积等自然状况;二是土地的用途;三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四是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及给付方式;五是投资开发期限和开发程度;六是土地使用规则,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化比率等要求;七是合同的担保方式。 (二)合同的订立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以如下3种方式订立: 1.协议。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上地管理部门与特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的特点之一是在当事人议定合同条款,特别是确定土地使用费、即出让金方面,在不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的基础上具有较大灵活性;但应注意的是,此种方式竞争性较差,在价格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方面存在浓厚的人为因素,随意性大。因此,主要适用于专业性强,有特定要求或者没有条件进行拍卖和招标方式的项目。 2.招标。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上地管理部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邀请,然后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条件适宜者与之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有利于出让方选择合适的受让人,因此一般适用于开发性或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性用地。 3.拍卖。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卖,以众多报价人中的出价最高者为受让人,与之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可以使国家获得较高的土地使用费,但对竞买者开发能力、资质信誉方面的审查控制比较薄弱,因而适用于要求不高的中小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已经开发成熟的商业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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