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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
夫妻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分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的,而且婚前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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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夫妻共享 高某婚前按揭购房,婚后还清贷款,取得房屋产权证。离婚时,妻子黄某要求法院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所有权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确定,房屋应属高某个人财产,但黄某可享受房屋增值部份。法院遂作出判决。 1998年,高某以按揭方式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8万元。1999年,高某收房。当年底,高某与黄某结婚。2007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开始闹离婚。去年,黄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房产。 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某认为,房屋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高某辩称,房产是婚前他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明确,应属个人财产,他不同意分割房产。高某认为,夫妻共同还贷部份不能改变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对方参与还贷部份只能按债务分割。 法院经审理,确认高某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在2000年取得房产证。结婚时,高某向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并分5年还清贷款。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确定增值额为30余万元。 法院认为,房屋是高某婚前购买,虽然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高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就确定下来。因此房屋并不因双方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的,都属共同财产。因此,高某婚后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高某应将黄某为其承担的一半按揭款归还黄某。 法院认为,对房屋增值部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在分割时对首付款的增值应按比例予以扣除。经综合考虑,法院认定黄某享受房屋增值份额以8万元计算较为合适。法院遂判定双方离婚,高某支付属于黄某的按揭款和房屋增值额,合计19万余元。
[离婚]离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夫妻共享高某婚前按揭购房,婚后还清贷款,取得房屋产权证。离婚时,妻子黄某要求法院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所有权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确定,房屋应属高某个人财产,但黄某可享受房屋增值部份。法院遂作出判决。1998年,高某以按揭方式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8万元。1999年,高某收房。当年底,高某与黄某结婚。2007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开始闹离婚。去年,黄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房产。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某认为,房屋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高某辩称,房产是婚前他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明确,应属个人财产,他不同意分割房产。高某认为,夫妻共同还贷部份不能改变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对方参与还贷部份只能按债务分割。法院经审理,确认高某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在2000年取得房产证。结婚时,高某向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并分5年还清贷款。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确定增值额为30余万元。法院认为,房屋是高某婚前购买,虽然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高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就确定下来。因此房屋并不因双方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则在离婚时双方应当均等分割; 如果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的,则房屋自然增值的,增值部分归产权人所有,如果是由于婚后管理经营导致房屋增值的,则增值部分双方均等分割。 需要注意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但房产证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房产虽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增值部分应当由双方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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