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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管没有约定,开发商仍应承担相应责任。2、据相关司法解释,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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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之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按一般的规定,上述律师的回答似并无错。但做为律师是不是应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本案涉及的问题呢?即本案所涉合同的这样约定(结合开发商的交房行为)是否公平合理呢?为了提升销售,实际交付的面积远远大于约定的面积,此是开发商们惯用的伎俩。商品房销售办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对此约束后,开发商们又钻“有约定从约定的”立法疏漏,于是出现了象本案这样的合同约定。如果我们认可这种约定,是不是意味着不论开发商交付的面积超过了多少,购房人就只能接受呢?一套房子居然多了七平方米,已是一小间房子的面积了,由此开发商多售了面积,获得了利润,另一方面不仅加重了本案当事人的付款负担,还令其买了一套与其原本要买的大不相同的房产。这合理吗?公平吗?!因此且如果本案房产面积超过了约定面积百分之三以上了,我认为购房人有理由拒付超过百分之三以上部分的房款,因此如引发诉讼,一个有正义感,头脑清楚的法官一定会判购房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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