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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从事同类业务收到小于等于两年的限制;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般都是入职时签订。事实上,在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竞业条款协议,而不是在离职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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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签订实际限制协议时,由于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竞业限制人员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争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因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竞争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另外,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此,如果竞业限制期限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对期限提出修改意见。用人单位拒绝遵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你的描述,属于单位单方面违约。你们有劳动合同吗?关于合同协议里面的内容,是可以通过更正补正的,而至于后期劳工的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劳动仲裁,为了最大地保护你的权益,我需要了解案件更多的具体信息,关于详细的证据收集和程序操作问题,建议直接转为来电免费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给出法律指导。
不合法,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 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 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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