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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区别。1、原承租人死亡已变更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经家庭成员就变更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公房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变更...
一般是按面积1:1,但具体你那里这次拆迁如何补偿,请关注当地政府的拆迁公告。 1、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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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迁补偿作为遗产的分配问题 拆迁补偿作为遗产的分配问题 悬赏分:20-提问时间2009-8-13 13:36 我外公是在1990年去世,外婆在2000年去世。现在他们的房产遇到政府拆迁问题,按照拆迁补偿标准,是146万。但是我的舅舅和姨4人与房屋拆迁办签署了协议,没有叫我妈妈参加。现在出现了遗产分配纠纷。请问要怎么解决。目前,房产证的名字依然是外公的名字。 问题补充: 我妈妈在外地,他们6月30日已经签署了协议,并且提取了120万,现在还剩下20多万,由于我妈妈现在赶到了,剩下的钱被冻结了.其实主要是拆迁办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与他们4人签署协议,他们居然与差遣办的人说只有4个兄弟姐妹,而拆迁办就相信了,请问可不可以告拆迁办,要怎么告呢? 他们的心肠太黑了,为了多得财产,居然把其中的一个子女撇开,这是明显违背了继承法的。拆迁办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就是不知道应该从哪里着手,能够解决问题,光是与他们协商,他们就是想独吞我妈妈的这一份财产。 拆迁办冻结了余款。接下去要做的事情是: 1.请求拆迁办撤销(或中止)原先的协议,提存补偿款。 2.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看了上面的案情,觉得能够商量的话,就商量着把事情解决了。 其他四个兄弟姐妹,一共领走了120万元款项。兄弟姐妹五个商量一下,剩下的26万元,由你妈妈去领。 如果可以的话,劝你妈妈想开一点,兄弟姐妹之间没有那么多的计较,少分一点,能保持情分还是值得的。就当补偿款少一点而已了。 3.如果这样,兄弟姐妹五个重新与拆迁办签订协议就可以依法领取剩下的余款了。 4.打官司,不管是告拆迁办,还是告兄弟姐妹,都是伤感情、花钱、又花时间的事情,太不值得了。因为告拆迁办,最终还是回到兄弟姐妹上来的。不然这个钱谁出?而且会一直拖着的。你妈妈又不在本地,经理和时间都赔得起吗?
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公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后,才能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1、问的是承租人与同住人的利益分配吗? 2、具体可以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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