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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
仲裁和调解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自愿选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两者之间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一、调解的随意性大。在解决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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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劳动关系里的人事争议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 1,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根据我国《劳动法》和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2,对案件的管辖不同: (1)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以级别管辖为主,以属地管辖为辅; (2)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或特殊管辖)为辅; (3)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3,适用的法律及处理程序不尽相同: (1)处理人事争议案件,除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适用劳动法外,其他争议均按人事法律法规处理;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则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程序上,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也可依法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使用者方面的代表构成,即机构构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决权,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起诉的情况下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诉讼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审判权。2、依据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3、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的区别: 1、程序不同,仲裁庭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和解,但可以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 和解是双方的自愿行为,调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 3、结果不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调解是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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