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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4、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各区(县)统筹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可参照执行。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3)花园住宅月租金=1997年花园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4)上海公租房房型大小根据非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5)新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新式里弄住房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6)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7)非改居住房月租金=1997年非改居住房月标准租金×1.4 (8)旧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旧式里弄月标准租金×1.3 (9)简屋月租金=1997年简屋月标准租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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