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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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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海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共同生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并具有申请所在城镇常住户口1年;(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小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小于8万元(含8万元),2人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小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小于8、8万元(含8万元);(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离婚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租用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家庭;(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家庭;(八)1966年底前归国华侨家庭。
符合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户口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老年夫妇家庭; (二)残疾人员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九)申请家庭人数在2人以上(含2人)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各区(县)统筹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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