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
行政复议1的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适当性的要求,否则将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构成对公民权益的侵害。行政复议适当性审查作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的手段,其作用的发挥尚不令人满意,极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首先,需要明确适当性审查的认定标准,使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适当性审查时有所遵循。此外,还要进一步严格审查程序,充实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改革适当性审查的审查机制,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调整审查机构,规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的制发。从多角度着眼,从多方面入手,真正提高行政复议适当性审查的质量,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复议适当性是指什么。
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合法性审查,兼顾合理性审查。 两者在合理性审查的处理结果上区别在于:前者可以作出撤销或直接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者针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原行政机关变更。
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所确立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得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17人已浏览
411人已浏览
1,229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