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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应当这样理第一段文字中的“申请”应理解为“申请复议的事项、诉讼请求”,第二段话中“申请”则指“申请复议的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 行政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当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进行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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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所谓的“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范围”,意思是指,本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单独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及一般性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一般性规范文件(就是,第七条中列举的三项)为依据,相对人认为这些依据本身就不合法,而不仅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此时,可以同时提出审查作为依据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请求。 其背后原理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审查《立法法》有专门规定,不能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进行审查。但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即,“规定”)没有专门单独的审查程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需要规定行政复议中一并审查这些规范性文件。如果规范性文件依据违法而不纠正,将导致行政机关还会依据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复议法》进行了这样的“一并申请审查”的制度设计。
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2)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对于行政复议法规范性审查如何进行审查这个问题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申请人对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中一并提出需要审查的具体条款,并说明不合法的理由。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法处理: (一)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定; (二)本机关制定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无权处理的规定,应当在七日内,将申请人的审查申请或者本机关认为该规定不合法的书面意见,转送该规定的制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制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有两个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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