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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合法性审查,兼顾合理性审查。 两者在合理性审查的处理结果上区别在于:前者可以作出...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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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应当这样理第一段文字中的“申请”应理解为“申请复议的事项、诉讼请求”,第二段话中“申请”则指“申请复议的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需要行政相对人提起或申请,但: 行政诉讼的不告不理,既包括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进行审查,也指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讼诉请求范围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而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提起复议的,复议机关全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仅审查合法性,而且审查合理性,其审查范围可以超出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范围.即不申请(的事项)也可以审查。
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多变,使行政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为了适应社会现实,行政机关除了要作出羁束行政行为外,还要在行政职权范围内作出享有一定“自由度”的行政行为。这是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空间。既然行政机关具有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权力,必然会因此产生在这个空间范围内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合理、公正的问题。只有设立适当的审查机制,妥善解决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才能保障行政机关不发生滥用权力,随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
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2)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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