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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如有下列情形,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首先,开发商已经存在违约形为,因为约定的是6月30日交房。8月11号才通知去收房,对此,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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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验收合格;(2)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2、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交付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1)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本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3)擅自变更商品房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3、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总价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包括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贷款和房屋装修损失的,差额部分购房者可以继续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你可以向建筑工程管理处,建设局进行投诉: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情况下交房的行为不但是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更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此,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像这种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 约定条件是指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法律更注意强调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二)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测绘成果表》等“两书一表”的楼房,购房者可以选择拒收房屋,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开发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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