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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地劳动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1.5倍的欠薪补偿; 二、情节严重的,该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扣除工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地劳动部门,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1、情节严重的,可以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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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的,无权扣除工资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扣除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1)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4)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克扣教师工资违法。因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克扣教师工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地劳动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1.5倍的欠薪补偿; (2)情节严重的,该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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