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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用于传唤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指定机关接受讯...
民事诉讼关于拘传的法律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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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的适用对象。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 2.拘传的适用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决定适用拘传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也有权适用拘传,如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执行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报经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交由司法警察。 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对抗拒拘传的被拘传人,执行拘传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讯问结束后,如无需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应恢复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
主要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以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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