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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传适用哪些程序

2021-10-14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执行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报经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交由司法警察。   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对抗拒拘传的被拘传人,执行拘传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讯问结束后,如无需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应恢复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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