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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被质押情形下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质权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车辆被质押后,所有人不再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在此期间发生...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是车辆受让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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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被质押情形下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质权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车辆被质押后,所有人不再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质权人而不是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是车辆受让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是车辆受让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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