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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按批准的计算周期实施。 2、如果超过计算周期内标准工作时间的,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小李所在的保安岗位实行的是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向全体员工公示了相关批复,且小李在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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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属于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允许在一定的周期内员工的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如果在这一周期内你的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的标准,那超出的时间就是你的加班时间。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以此作为标准,以周为工作周期,你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的时间算加班时间,按每日工资的1.5倍向你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年正常班时间是2088小时。 年薪=36680.42元-1870元=34810.42元 每小时加班费=34810.42元÷年正常班2088小时×1.5倍 总加班费=34810.42元÷正常班2088小时×1.5倍×859小时加班=21481元 应补加班费=34810.42元÷正常班2088小时×1.5倍×859小时加班-已给加班费1870元=196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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