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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经营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收费:(一)收费公路路面严重残损...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强行收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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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外,应当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说明的;(3)不符合商品或其包装标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确命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无效、变质的商品;(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违反或者拒绝的服务的情况下,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退款的情况下,或者拒绝退款的情况下的情况下,或者拒绝退款的商品的情况下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或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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