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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强行收取或...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收费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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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二)不明码标价、不在醒目处公示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三)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进行提前告知而进行分解另行收费;(四)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拒绝消费者对计量进行复核的要求;(五)不按邮售、电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项目、时限履行义务;(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七)以联合定价、价格联盟的形式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八)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或者改变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事先告知。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坑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二)站外揽客;(三)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四)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五)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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