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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下列情形之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单位辞退了劳动者,劳动者是应当取得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想取得经济补偿金必须依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劳动者主动辞职是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仍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若您认为公司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您可以随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为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一旦确认劳动关系,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若您希望直接申请仲裁,请确保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补发工资。 三、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将面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若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公司不得支付双倍工资。您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四、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能面临经济赔偿金。建议您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并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您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 若您未收到工资,您可以向以下机构投诉: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 2、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 在维权过程中,请注意: 1、确认您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和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等。 2、若确认劳动关系后,您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若协商不成,您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若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您可以考虑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履行义务。
企业降薪辞职可以获取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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