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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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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法律规定; 3、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公司发行的债券累计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及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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