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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先行获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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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先行获得房屋产权; 2、均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先合法占有房屋的请求过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均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也未占有房屋的,以买卖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是,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
1、有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在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且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为买受人。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为买受人。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当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买受人。 4.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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