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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还贷的一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按揭房屋的增值部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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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离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夫妻共享高某婚前按揭购房,婚后还清贷款,取得房屋产权证。离婚时,妻子黄某要求法院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所有权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确定,房屋应属高某个人财产,但黄某可享受房屋增值部份。法院遂作出判决。1998年,高某以按揭方式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8万元。1999年,高某收房。当年底,高某与黄某结婚。2007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开始闹离婚。去年,黄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房产。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某认为,房屋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高某辩称,房产是婚前他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明确,应属个人财产,他不同意分割房产。高某认为,夫妻共同还贷部份不能改变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对方参与还贷部份只能按债务分割。法院经审理,确认高某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在2000年取得房产证。结婚时,高某向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并分5年还清贷款。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确定增值额为30余万元。法院认为,房屋是高某婚前购买,虽然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高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就确定下来。因此房屋并不因双方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1、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2、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一方用婚前的个人存款婚后买房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赵女与李男经人介绍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刘男用婚前个人存款15万元购买住房一套。由于房产附近新修建了公园,房价升到了24万元,增值9万元。因双方感情不合,赵女起诉离婚。赵女认为:房产是婚后购买并办理的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李男支付房产价值的一半12万元。赵女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赵女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必须首先弄清以下问题:婚前存款婚后购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房产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李男购买住房用的是婚前的个人存款,婚前的个人存款属于李男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李男用这笔钱购买了住房,李男的婚前财产由存款的形式转化成了房产的形式,虽然住房是婚后取得的,但这笔财产婚前就早已存在,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并不能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 关于房产增值的9万元,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房产是李男的个人财产,房产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产生,不是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房产的增值以及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这些因原物的存在而必然产生的收益,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的所有权确定增值部分的权利归属。 认定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考虑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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